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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钟**等与杨**、何**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股权转让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松阳县人民法院(2014)丽松商初字第96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于2014年4月25日已将户口迁离松阳,现住所地为杭州市西湖区星洲花园白沙拂庭20号,本案应由杭州**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即上诉人住所地的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及原审被告何*军住所地的松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现被上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松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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