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都祥山诉被告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20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财产保险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李*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对等值的财产予以查封。
二、查封担保人李**位于山阳区塔南路丰收住宅小区22号楼2单元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焦房权证山字第0131104171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