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建设**州秋*支行为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海宁**限公司、浙江天**限公司、浙江**限公司、施小康、浙江**限公司、黄*、程**信用证开证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2)嘉海商外初字第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建行秋*支行于2014年12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建设**州秋涛支行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建设**州秋涛支行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