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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与王**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与被告王**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雷**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雷**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九百四十一元,由原告雷**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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