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与被告王**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雷**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雷**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九百四十一元,由原告雷**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兴业银行股份**国)科技有限公司信用证开证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照银**济南分行与山东**有限公司等国际信用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周**等与于福庆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贺**与贺*、程**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康*占与刘**、刘**管辖裁定书
董**与于**退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王**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