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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于**退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因退伙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3)丰(芦)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高*、赵*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王**担任本案记录,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董**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3)丰(芦)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预收二审案件诉讼费8905元,退还上诉人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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