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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遵化**有限公司、徐**退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退伙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2)遵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2)遵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的诉讼费13800元,退还上诉人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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