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退伙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2)遵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2)遵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的诉讼费13800元,退还上诉人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