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王**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牟**、被告张*、被告张*及第三人王**退伙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委托代理人王**,被告牟**、被告张*、被告张*共同委托代理人赵**,第三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徐*起诉称:2011年8月8日,原告徐*、王**、张**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北京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煌公司)。2012年12月3日,经协商,三方签订《退伙协议》,协议约定张**同意原告徐*及王**退伙;原告徐*、王**投资款每人140万元,张**在一年内无息退还给原告徐*及王**。《退伙协议》签订后,张**向原告徐*支付退伙款50万元,张**尚欠原告徐*退伙款90万元。2014年10月中旬,原告徐*得知张**已去逝。被告牟**、被告张*、被告张*作为张**的法定继承人,应当承担相应给付责任。综上,故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牟**、被告张*、被告张*给付原告徐*退伙款9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4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牟**、被告张*、被告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牟**、被告张*、被告张*答辩称:不同意原告徐*的诉讼请求。被告牟**、被告张*、被告张*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被告牟**、被告张*、被告张*不应当承担给付责任。

第三人王*清述称,同意原告徐*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8日,原告徐*、第三人王**、张**签订《合伙协议》,约定三人合伙经营辉煌公司,合伙期限为10年,自2011年8月8日起至2021年8月8日止。三方各出资100万元。此外,协议还对各方当事人的其他权利及义务进行了约定。

2012年12月3日,原告徐*、张**、第三人王**签订《退伙协议》约定,张**同意原告徐*、第三人王**退伙,原告徐*、第三人王**的投资款140万元,张**在一年内无息退回给原告徐*、第三人王**。此后,张**退还原告徐*出资款50万元。

2014年10月,张**去逝。被告牟**(张**之妻)、被告张*(张**之子)、被告张*(张**之子)系张**的法定继承人。

上述事实,有原告徐*向法院提交的《合伙协议》、《退伙协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第三人王**与张**签订的《退伙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根据协议约定,张**应当退还原告徐*出资款140万元,现仅退还50万元,尚欠90万元未予退还,应当承担继续退还之责,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张**于2014年10月去逝,其所负债务,应当由其继承人被告牟**、被告张*、被告张*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牟**、被告张*、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其继承张*全遗产的范围内给付原告徐*退伙款九十万元及利息(以九十万元为本金,自二O一三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千四百元,由被告牟**、被告张*、被告张*在其继续张*全遗产的范围内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