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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李**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李**退伙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追加李**为共同被告。原告法定代表人韩*,被告白**、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李**与郑**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北**询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9月,二被告在谈恋爱期间商议共同开办一个养殖场,被告白**曾与我公司有经济往来,他找到我公司借款2万元,到被告李**家中筹办投资公司的手续。二被告又让我公司出钱买汽车一台,用于拉羊及饲料等。2013年10月10日,我公司往河北省保定**销售服务公司电子汇款38000元,购买了一辆江淮牌小货车(现该车在被告李**家中)。2013年12月9日二被告共同开办公司的意向失败,被告李**将公司办成独资企业,并非与我公司合资。被告白**同意将车返还我公司,并让我公司放弃其他权益,但被告迟迟未返还该车,为此特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我公司江淮牌汽车一辆。

被告辩称

被告白**辩称,我同意返还,但该车辆现在不在我手中了,而且车已过户。

被告李**辩称,我与原告方不认识,也根本谈不上返还车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北京上访期间相识,不久后于2013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2013年9月,二被告达成开办养殖厂意向。2013年9月28日,被告白**向原告借款2万元,用于办理开办公司的相关手续,并于同日达成协议:1、甲方(注:原告)出资金办理相关手续并出资金购买肉羊。2、乙方(注:被告白**)联系场地,在朋友李**家中建设十亩场地的肉羊饲养场,并同时由乙方出具场地,建设养殖场的厂房。3、甲乙双方应以股份制形式办理公司,盈利后按股份利润分成。4、甲方先借乙方两万元人民币去乙方朋友李**家所在地先去办理相关养殖场手续,事成后两万元纳入甲方的股份。5、乙方如果没有办成此事或不办,应将借款归还甲方。2013年12月9日,定兴县**有限公司成立,公司类型为自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2013年10月10日原告应被告白**要求,向河北省保定**售服务有限公司电子汇款38000元,购买江淮牌小货车一辆,车主登记为白**,车牌号为冀F,现该车由被告李**掌握。

另查明,二被告现已提起离婚诉讼,正在审理过程中。钢构厂房已建成,但并未从事养殖一直空置,涉及该养殖场的投资及债务、债权双方并未清算。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协议书、电子转账凭证、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定兴县**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定兴县永信兴达汽车销售服务部为白绍元所打收据一张、白绍元向原告借款两万元借条一张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与被告白**签订协议书,达成开办养殖场意向,但该协议并未规定双方具体出资方式及金额,双方也未实际履行,不具有实质意义上的合伙关系,且双方之间的协议亦未经养殖场法定代表人李**认可。原告出资购买的江淮牌小货车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但原告与被告白**之间应为债权债务关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返还该车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北京天**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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