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宋**与被执行人冉**退伙纠纷一案,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日作出(2011)新民初字第8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案款交到我院,我院转交给申请执行人,此案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新执字第149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