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陈*、蒋**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七月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蒋**银行账户存款1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陈*、蒋**银行账户存款1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王**名下房产证号为衡房权证河西字第u0026times;u0026times;号房产一套;查封案外人(担保人)李**名下房产证号为衡房权证河西字第u0026times;u0026times;号房产一套。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财产(动产)的期限为2年、(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