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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长春与韩**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与被告韩**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艾**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艾长春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3元依照诉讼费缴纳办法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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