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与被告韩**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艾**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艾长春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3元依照诉讼费缴纳办法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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