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崔**、张**、刘**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崔**、张**、刘**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8年间,原告与崔**等人共同出资经营郭村耐火厂,后经协商原告退出经营。2009年10月31日,原告与三被告达成装让股份协议,协议约定由三被告退还原告30万元。被告张**、刘**退还20万元。2011年12月12日,被告崔**、刘**出具了u0026amp;amp;ldquo;今欠到刘**退股款壹拾万元整,2012年3月30日前还清u0026amp;amp;rdquo;的欠据。2012年8月归还10000元,余欠90000元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起诉崔**归还欠款。开庭后法院告知原告起诉的主体有误,2015年1月29日撤回起诉。但撤回起诉至今,被告仍然不归还欠款,遂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解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无法提供被告张**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泉**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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