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李*退伙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李*退伙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万荣富利果品加工厂原由被告个人开办。2009年9月,被告因资金困难,找我和王**合伙,我和王**各入股200000元。2010年7月21日因被告经营不善,账目不清,我与王**同被告达成退伙协议。2013年5月12日被告给我出具了215000元的欠条,并约定月利息为1.1分。但被告从2014年3月至今既不还本,也不付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我退伙资金21500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万荣富利果品加工厂原由被告投资经营。2009年9月,被告与原告达成入伙协议,约定原告向工厂入股200000元。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协议。2010年7月21日,因被告经营不善,原、被告口头达成退伙协议。双方于2013年5月12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21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内容为:今欠到云*退股款贰拾壹万伍仟元正,按银行利息计,1分1厘,3个月结一次息,李*,2013、5、12。起初被告按约定支付利息,但从2014年4月至今,被告既不还款也不付息,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因经营不善,导致企业亏损,原告提出退伙,,双方达成退伙的协议,并由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双方形成了退伙之债。2013年5月12日,原、被告达成的欠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主张被告归还215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月利息1分1厘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欠款215000元及利息(按双方约定月利率1分1厘计算,从2014年4月1日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日期)。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5元,由被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