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孙**诉被告崔**、闫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诉被告崔**、闫玉花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任审判,于2015年5月6日、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被告崔**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闫玉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015年7月8日,因该案案情复杂,裁定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闫玉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诉称:原告与两名被告一起合伙做生意,散伙清算时,两被告承诺将原告的20000元投资款返还给原告。2003年11月1日,被告闫**针对上述投资款给原告出具了一张20000元的《欠条》,约定月息1分,承诺2003年年底还清。经原告多次索要,截止2015年1月两被告共偿还原告投资款利息4000元,尚欠投资款本金20000元及部分利息至今未还,故诉请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投资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03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并从上述利息中扣除两被告已支付的投资款利息4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崔**辩称:涉案20000元投资款已全部偿还给原告。事实是双方于1998年在一起合伙做酒厂生意,后因经营不善散伙,当时我承诺将原告投入的20000元投资款返还给原告,并给原告出具了一张20000元《欠条》。因当时没有现金,原告从合伙的酒厂拉走3000元白酒,抵顶了部分投资款。因我在大连**法院有一起民事诉讼案件,约有20000元货款未追回,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我委托原告到该院申请执行,并承诺该笔执行款到位后用于抵顶投资款。后原告将该笔货款追回,抵顶了涉案投资款。1999年,经双方对账,涉案投资款已全部还清,我在之前给原告出具的20000元《欠条》上注明3000元酒款和约20000元执行款用于抵顶投资款,双方的债权债务就此了结,但该张《欠条》没有抽回。2003年11月1日的《欠条》,是被告闫**在我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原告出具的,即使该笔债务真实存在,按照《欠条》约定,20000元也应在2003年年末还清,根据法律规定,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另外,原告主张截止2015年1月,两被告共偿还原告投资款4000元不属实。在此期间,两被告未偿还原告任何欠款。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被告闫*花辩称:2003年11月1日的《欠条》是原告胁迫被告闫*花出具的,被告崔**当时没在家,原告称被告崔**和他之间有账,让被告闫*花给其出具20000元《欠条》,该笔款项是什么钱,被告闫*花不清楚。被告闫*花从未委托原告跟案外人催讨过欠款,原告也从未向被告闫*花催要过欠款。2013年至2015年间,两被告未偿还4000元欠款。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的证据及被告崔**质证意见如下:

1、2003年11月1日被告闫**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内容为:人民币贰万元整,2003年末还清,月利壹分,欠款人崔**、闫**。证明两被告欠原告投资款20000元。

被告崔**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张《欠条》是在我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闫**给原告出具的,当时被告闫**并不知道我已经将20000元投资款全部偿还给了原告。

2、2005年4月29日,被告闫**委托原告办理其与案外人徐**欠款纠纷一案的《授权委托书》和2007年10月5日,被告崔**委托原告办理其与案外人刘**欠款纠纷一案的《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两被告分别于2005年4月29日、2007年10月5日委托原告对外催讨欠款,以抵顶涉案20000元投资款的事实。

被告崔**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两被告是委托原告向案外人徐**、刘**催讨欠款,但催要回来的欠款并不是抵顶原告20000元投资款。

3、证人严凤阁的证人证言,主要内容:2008年年末、2009年年末和2014年年初,证人共三次用车载原告到两被告家中索要欠款,2008、2009年原告未要回欠款,2014年被告闫玉花偿还给原告1000元欠款,原告未给其出具《收条》。证明2003年至2014年间,原告始终向两被告催要投资款。

被告崔**质证意见,原告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届满前提出,证人与原告之间是邻居关系,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4、证人王**的证人证言,主要内容:1997年左右,原告经证人介绍投资被告崔**的酒厂。酒厂停产后,被告崔**承诺将原告约15000元至20000元的投资款返还给原告,并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当时未约定利息。之后两被告委托原告向案外人要账抵顶投资款。2005年4月29日,被告闫**委托原告向案外人徐**要账的《授权委托书》是证人起草的,闫**的签字是证人代她签的,要回的钱抵顶投资款,具体要回多少钱,证人不清楚。2007年10月5日,被告崔**委托原告向案外人要账抵顶原、被告的欠款。涉案投资款是否还清,证人不清楚。证明原、被告在一起合伙,是证人介绍的。两被告委托原告向案外人催讨欠款抵顶涉案投资款。2003年至2015年间,原告一直向被告崔**催要投资款。

被告崔**质证意见,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我委托原告去要钱,要没要回来钱,证人清楚。

被告崔**、闫玉花未提供证据。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定意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来源合法,内容客观,被告崔**虽辩解该张《欠条》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闫**给原告出具的,涉案20000元投资款,已全部偿还给原告,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且被告闫**对出具涉案《欠条》未作出符合逻辑的解释,故本院对被告崔**的辩解不予采信,对该证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2,被告崔**对真实性没有异议,该证与证人王**的证言相互印证,能够证明2005年、2007年间,两被告曾委托原告向案外人催要欠款,以抵顶涉案投资款,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3,系证人严凤阁的证人证言,能够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问题,本院对该证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4,系证人王**的证人证言,被告崔**对真实性没有异议,能够证明两被告曾委托原告向案外人催讨欠款,以抵顶投资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本院根据原、被告的诉、辩称和庭审举证、质证、本院所确认的证据,认定如下事实:

两名被告系夫妻关系。1998年间,原告经案外人王**介绍,投资被告崔**经营的酒厂。该酒厂散伙后,被告崔**承诺将原告投入的20000元投资款返还给原告。2003年11月1日,被告闫**针对上述投资款给原告出具了一张20000元《欠条》,约定月息1分,当年年底还清。2005年4月29日、2007年10月5日,两被告分别委托原告向案外人徐**、刘**催讨欠款以抵顶涉案投资款。庭审中,原告自认截止2015年,两被告共偿还原告投资款利息4000元,现两被告尚欠原告投资款本金20000元及部分利息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崔**系合伙关系。双方散伙后,被告崔**承诺将原告投入的20000元投资款返还给原告,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闫**给原告出具20000元的《欠条》,说明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存在欠付20000元投资款及利息的法律关系,两被告理应按照《欠条》载明的欠款数额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崔**虽辩解其妻子闫**给原告出具《欠条》,其并不知情,涉案欠款已全部还清,但未能够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崔**的上述辩解,不予支持。被告闫**辩解涉案《欠条》是原告胁迫其出具的,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对出具涉案《欠条》的原因作出符合逻辑的解释,故本院对闫**的辩解,不予支持。关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从《欠条》载明的还款期限看,诉讼时效期间应自2003年12月31日起至2005年12月30日止,2005年4月29日、2007年10月5日两被告分别委托原告向案外人催讨欠款抵顶投资款,应视为两被告同意履行还款义务,诉讼时效中断,并自2005年4月29日、2007年10月5日起重新计算。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人严**、王**的证言,能够证明原告曾于2005年至2014年间,受两被告委托向案外人催讨欠款抵顶投资款,并不间断的向两被告催要投资款,按照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持续中断,故本院对被告崔**主张涉案投资款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自认截止2015年两被告共偿还投资款利息4000元,虽然两被告对此予以否认,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但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的规定,原告自认两被告已偿还4000元利息,应视为对其不利的事实予以认可,故本院对原告的上述自认予以确认。该4000元利息应从被告应支付的利息总额中予以扣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崔**、闫玉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孙**投资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03年1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同时从上述利息中扣除被告崔**、闫玉花已偿还原告孙**的投资款利息4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5元,由被告崔**、闫玉花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