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崔**合伙退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崔**合伙退伙纠纷一案,东**民法院于2005年4月13日作出(2005)丹**一权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崔**给付申请人周**退伙费95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05)丹**一权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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