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高**、杨**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高**、杨**的起诉。
诉讼费免收。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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