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胡**与被执行人许**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铁银民一初字第00517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许**下落不明,现亦未查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4)铁银民一初字第00517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胡**在被执行人许**有执行能力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