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赵**与被告金*退伙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兴民二初字第006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兴民二初字第006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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