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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李**、辽阳造纸机械厂第三分厂、、李**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与被告李**、辽阳造纸机械厂第三分厂,第三人李**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基于双方和解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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