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与被告李**、辽阳造纸机械厂第三分厂,第三人李**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基于双方和解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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