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华诉被告张**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颜*华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原告颜**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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