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唐与谢**纠纷一案中,经唐与谢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每月给付执行费7000元整,20个月给付完毕。本院认为,本案已达成和解协议,但在六个月的执行期限内无法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鹤南执字第1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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