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黄岩恒和塑料模具厂诉被告延边**限公司、杨**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省黄岩恒和塑料模具厂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起诉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省黄岩恒和塑料模具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浙江省黄岩恒和塑料模具厂。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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