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赵**诉被执行人柳**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阜清民二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柳**所有的位于阜新市清河门区房屋一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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