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盂县南娄镇郭村耐火厂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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