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李**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4元,减半收取1227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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