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高**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孙*富诉被告高**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富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高**挂户在芜湖**限公司的船舶u0026ldquo;炜伦112u0026rdquo;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0000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高**挂户在芜湖**限公司的船舶u0026ldquo;炜*112u0026rdquo;予以查封保全,保全金额为3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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