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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从院与陈**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从院为与被告陈**退伙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从院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从院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黄从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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