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诉被告张*为退伙纠纷一案,原告姚*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姚*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60元,减半收取3830元,由原告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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