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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与任**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诉被告任**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于2015年4月2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对被告任**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江**负担(已预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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