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章**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章**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方迎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诉称:2011年,其与章**合伙开办了一家贴合厂,2014年3月,经双方协商并结算,张**退出合伙,章**应支付给其退股款240000元,但此后章**实际分两次仅支付60000元,对余款180000元以各种借口拖延至今未能付清。现起诉要求:1、判令章**立即付清所欠退股款1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章**承担。

被告辩称

章**未到庭作应诉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张**与章**、顾**3人合伙投资开办富友贴合厂,主要经营运动鞋鞋底贴合加工业务,当年底,顾**退出合伙,由张**与章**二人合伙继续经营。2014年3月20日,二人协商将富民贴合厂转归章**一人经营,张**退出合伙,经结算张**可分得退伙款240000元,同日,章**向张**出具凭据1份,载明“章**与张**贴合厂拆股之后张**分股240000元(贰拾肆万元正)(含风险)”,此后,章**于出具凭据当月月底支付给张**50000元,于2015年5月支付给张**10000元,余款经催讨至今未能付清。

以上事实,有张**提交的由章**出具的凭据1份载卷佐证,且证据业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所证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向本院提供由章**出具的1份凭据,载明了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由来及债务数额,据此可以认定章**欠张**退伙款的事实。其二人合伙开办富友贴合厂并共同经营,张**退伙时,双方约定将合伙投资财产及经营收益归章**所有,张**获得资产折款24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章**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经张**催要后在较长时间内借故拖延不付,显属不妥。对张**在庭审中陈述章**已支付欠款60000元,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确认章**现实际尚欠张**180000元。据此,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章*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所欠原告张**退伙资产折款1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后收取1950元,由被告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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