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毛**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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