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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毛**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毛**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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