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胡**与被告樊**、汪**退伙纠纷一案过程中,胡**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樊**、汪**无法联系,2015年10月23日,胡**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宋**与高**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高**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洪霍葵、洪**退伙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陈**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李**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郭**、周**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都超与陈**、汪**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毛**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限公司与童*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曾**与刘**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