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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樊**、汪**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胡**与被告樊**、汪**退伙纠纷一案过程中,胡**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樊**、汪**无法联系,2015年10月23日,胡**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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