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栾庆法与房**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栾庆法与被告房茂青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栾庆法撤回对被告房茂青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8元,减半收取1194元,由原告栾庆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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