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栾庆法与被告房茂青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栾庆法撤回对被告房茂青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8元,减半收取1194元,由原告栾庆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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