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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冯国民、于**、于**退伙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圣诉被告冯国民、于**、于**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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