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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赵**与刘**退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退伙纠纷一案,不服梁山县人民法院(2014)梁*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刘**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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