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退伙纠纷一案,不服梁山县人民法院(2014)梁*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刘**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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