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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与马**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靳**与被告马**退伙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和被告马**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我和被告合伙经营制衣厂,因经营不善,我想撤股,被告想自己经营,从我处购买设备,无力承担设备款,给我打了10万元欠条一张,约定每月偿还欠款3000元,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我欠款1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条是我打的,不是设备钱是厂里赔的钱,还了有六七千元,没有收条,我手里还有原告给我打的欠条,我觉得应当把帐算清楚之后再说,现在没有能力还钱。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欠条一份,用于证明被告欠款,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经当事人陈述和举证,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系姑舅表兄弟关系。2012年原被告以及于某某每人投入5万元合伙经营制衣厂,实际投资40万元,其余25万元是原告借来的,没有办理工商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后因经营不善,2013年9月制衣厂赔钱分家,把设备分开,经过算账,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载明:“今欠到龙哥壹拾万元整计:100000元〈月供3000元〉马**2013.9月16日”。马**是被告的小名,被告在名字上按了手印。原告称自己把分得的设备留给了被告,该欠款包括设备款和厂子赔的钱,被告称自己留了原告一半的设备,已经给付了原告两万元左右设备款,该欠款是厂子赔的钱。后制衣厂由被告一人经营,约半年前转让。后原告向被告讨要欠款,原告认可被告分几次给付自己共3000元,其余一直没有给付,被告称已经给付了原告六七千元,但没有提供证据。审理中,被告称原告也欠自己钱,给自己打了欠条,要求和原告算账,经征求原告意见,原告不同意抵顶,本院告知被告可以另行主张权利。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偿还欠款97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原被告因合伙经营制衣厂结算以后,原告退出合伙,与被告因脱离合伙关系产生的纠纷,所以案由为退伙纠纷。公民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原被告等三人合伙经营制衣厂,后因厂子经营不善导致亏损,原告和于某某退出,经合伙人结算,被告欠原告10万元,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主张已经偿还了原告六七千元,没有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已经偿还的数额按照原告自认的3000元予以认定。被告欠原告10万元,约定了每月偿还原告3000元,在分几次偿还了共计3000元后不再偿还剩余欠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有权被告给付剩余所有欠款。所以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97000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马**给付原告靳**97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112.50元,由被告马**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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