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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孙**等退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孙**、原审被告王**退伙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4)历民初字第1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又以与孙**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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