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谢*、路**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谢*、路**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集体、国家的利益,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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