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谢*、路**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集体、国家的利益,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徐**与孙**退伙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靳**与马**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邱**与刘**、杨**退伙纠纷民事裁定书
邳志国与马**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杨**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与魏**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孙**等退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谢**与谢**、王*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邹*与刘**、邹*退伙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杨**与张*、张*退伙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