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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杨**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退伙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杨**名下的房产证号为20u0026times;u0026times;67号房产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21万元。原告已提供房产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原告提供的韩**名下的担保房产房权证日房字第u0026times;u0026times;号房产予以查封。

二、将被告杨**名下的房产证号为20u0026times;u0026times;67号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抵押、赠与、变卖等。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原告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或者知道、应当知道标的被保全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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