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邱**与刘**、杨**退伙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邱家修诉被告刘**、杨**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担保财产为王**所有的商住楼一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王**提供的担保财产;

二、冻结被告刘**、杨**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