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与谢**、王*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王某某退伙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某、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谢某某诉称,原告和二被告合伙经营宾馆,2014年10月27日双方散伙,二被告除向原告支付部分退股基金外,另向原告出具58000元的欠条。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一直不予偿还,原告无奈,只能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退伙款5800元以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谢某某、王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谢某某与被告谢某某曾合伙经营宾馆。之后原告退伙,清算后被告谢某某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欠条今欠谢某某退股基金58000元(大写伍*捌千元)谢某某2014.10.27号”。上述欠条出具后,被告一直没有偿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偿付欠款58000元及利息。

另查明,二被告在2004年11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在2015年4月27日办理离婚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及法庭调查所认定,有关证据均已收集、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与被告谢某某曾合伙经营宾馆,之后原告退伙,清算后被告谢某某应退还原告58000元,有被告谢某某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对此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谢某某偿还退股金58000元及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自本案欠条出具之日起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谢某某、王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且该笔欠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二被告对该笔欠款及利息应共同偿还。被告谢某某、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其对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谢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谢某某欠款5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