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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潘**、柴**、苑**、苑振读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潘**、柴**、苑**、苑振读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以与被告潘**、柴**、苑**、苑振读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潘**、柴**、苑**、苑振读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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