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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为退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关于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李**为退伙纠纷一案,张**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六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本院按上诉人张**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以法院专递的方式向上诉人张**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根据法院专递回执显示上诉人张**迁移新址不明、电话错误,法院专递回执于2015年8月25日退回本院,上诉人张**在2015年8月28日开庭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本院按上诉人张**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以法院专递的方式向上诉人张**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根据法院专递回执显示上诉人张**上诉人张**迁移新址不明、电话错误,根据《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故上诉人张**的开庭传票应视为送达,上诉人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应按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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