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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邹*与刘**、邹*退伙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邹*退伙纠纷一案,不服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06)牡民初字第0131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申请再审称:一审调解书不是再审申请人真实意思,且被申请人未签署、签收该民事调解书,有悖法律规定依法当必无效应当撤销。主审法官王*众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违法立案、违法管辖和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措施,冒充其他司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签署法律文书,并请求法庭向东明县人民法院调取东刑初字(2010)11号刑事卷宗2006年8月10日询问笔录。2006年6月2日调解协议。山东**民法院(2013)鲁刑监字第91号刑事再审裁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邹*提交意见称:刘庆功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刘**与邹*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4月17日立案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6年12月11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06年12月11日制作了(2006)牡民初字第01314号民事调解书,2006年12月11日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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