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张*、张*退伙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3)阳民初字第20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常年在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2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额285700元及诉讼费5586元、执行费438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