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赵**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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