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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张**与王**、王**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四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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