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四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