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灵宝市阳平镇人民政府退伙纠纷一案,不服三门**民法院(2014)三民终字第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袁**与赵**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李**、邵*中退伙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刘**、邹*与刘**、邹*退伙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郭**与张**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赵**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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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为退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灵宝市阳平镇人民政府退伙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李*、王**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与薛*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