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与被告姚**、邓*、刘*、陈**、黄**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4元,减半交纳25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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