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因退伙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14)渡法民初字第00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中,被上诉人承认合伙期间的财务账册由其保管,一审时未向法院提交,双方均同意由一审法院再次对合伙期间的盈亏进行审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上诉人一审未提交相关的财务资料,致使一审未能查清案件事实,现双方均同意由一审法院再次委托进行审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14)渡法民初字第003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