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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卢**、李*平等退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因退伙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14)渡法民初字第00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中,被上诉人承认合伙期间的财务账册由其保管,一审时未向法院提交,双方均同意由一审法院再次对合伙期间的盈亏进行审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上诉人一审未提交相关的财务资料,致使一审未能查清案件事实,现双方均同意由一审法院再次委托进行审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14)渡法民初字第003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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